发布时间:2024/8/29 9:33:55 点击量:159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人员
职业能力评价证明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能力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 号令)等有关规定,参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406-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407-2017)标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员资格
第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取得《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作为具有防雷检测技术能力的依据。
第二条 取得《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无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症、色盲、抑郁症、突发性晕厥等妨害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4.无犯罪记录;
5.通过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评价考试。
第二章 取得证明
第三条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评价考试由天津市气象学会定期组织,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的人员核发《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
第四条 参加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评价考试的,参照《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评价考试实施细则》(2024版)中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由天津市气象学会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三章 登记证明
第六条 取得《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后,由天津市气象学会对证明进行统一登记并备案管理。
第七条 证明应登记在防雷检测机构名下。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证明由天津市气象学会在官网上公布并提供查询。
第四章 更换证明
第九条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有效期五年,证明到期前一个月证明持有人应提出更换证明申请并交回原证明。
第十条 更换证明应填写证明更换申请表并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证明有效期内,证明持有人应参加不少于64学时的防雷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 天津市气象学会针对学会会员单位所属的防雷检测人员开展免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两次。
第十三条 更换证明时应提交有效期内的业绩清单,业绩不能为零。
第十四条 更换证明时应参加天津市气象学会组织的技能考核并通过。
第十五条 天津市气象学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证明更换工作。
第五章 注销证明
第十六条 天津市气象学会作为《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的唯一发证机关,有权利对检测人员证明回收并予以注销,防雷检测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天津市气象学会注销该人员的证明:
1.在证明有效期到期后未提出更换证明申请或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
2.年满60周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在证明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使得身体健康发生重大改变而不适应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要求的;
4.在证明有效期内因参与检测单位的检测项目被气象主管机构做出行政处罚或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的;
5.在证明有效期内出具过虚假检测报告的;
6.在证明有效期内被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
第十七条 证明不得伪造、涂改,一经发现并查实,证明由天津市气象学会追回注销。
第十八条 被注销证明的防雷检测人员,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能力评价考试。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应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丢失或损毁的,登报声明,并向天津市气象学会申请补发,天津市气象学会在补发新证明同时原证明作废。补发新证明的要求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省颁发并在天津登记备案的能力评价证明,参照本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达到五年有效期的,需要到原颁发单位更换新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气象学会
2024年8月10日
附件1
天津市雷电防护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贴照片处 | ||
性别 | 民族 | |||
学历 | 职称 | |||
身份证号 | 电话号码 | |||
登记单位 | ||||
通信地址 | ||||
登记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气象学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时间 | 证明号码 |
附件2
天津市雷电防护专业检测人员更换证明申请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贴照片处 | ||
性别 | 民族 | |||
学历 | 职称 | |||
身份证号 | 电话号码 | |||
能力证明号 | 批准时间 | |||
登记单位 | ||||
业绩情况 | ||||
参加培训情况 | ||||
登记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气象学会 | 签发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