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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天津市气象学会章程草案

 

(2014年12月24日天津市气象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天津市气象学会,英文译名是Tianjin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TMS。

第二条  天津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天津市气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地方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促进气象科学知识普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天津市气象局,业务活动受天津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天津市气象局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100号,邮政编码3000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努力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2.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3. 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

  4.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及技术职务水平的评议;

  5. 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6. 加强兄弟学会间的联系,发展交叉学科之间的组织协作;

  7. 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成果转让、技术推广服务;

  8. 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及学术交流活动;

  9. 编辑气象科技文献、气象科技和科普刊物。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科技活动;

  10. 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气象科技工作者,倡导鼓励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学科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其它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取得硕土或以上学位的气象和与气象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在科研、教学业务,企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并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虽非正式院校毕业,但在气象业务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一定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五)单位会员: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单位会员应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活动经费的分配使用,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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