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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对社团改革的要求,增强学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能力,拓宽学会经费来源,根据《天津市气象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天津气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事单位向学会缴纳会费,是理事单位支持、关心学会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理事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三条 理事单位资助的经费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并定期向理事单位公布缴纳及使用情况。
第二章 理事单位会费缴纳
第四条 理事单位按年度向学会缴纳会费,在每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
第五条 缴纳会费标准为: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立会费监督委员会。其职责为:1、负责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管;
2、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费财务收支及使用报告;
3、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会费监管委员会由副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2人)、秘书长(1人)共同组成,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会费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在会费监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1、提出会费年度使用计划;
2、办理会费接收业务并负责定期公布;
3、起草会费收支及使用报告;
4、完成会费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由学会秘书处设立专门账户,并由专人管理会费。
第十条 会费的接受和使用均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学会重点活动项目的实施,维持学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使用范围为:
l、列入本年度活动计划的项目;
2、各学科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科普活动和其他专项活动;
3、为会员举办的公益性活动;
4、由气象学会设立的各类奖项;
5、本会期刊及文献资料的编辑出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